轉知駐加拿大代表處經濟組函報加拿大政府公布非食品得標示為「加拿大產品 (Product of Canada)及「加拿大製(Made in Canada)」之指導原則如說明。
一、依據駐加拿大代表處經濟組98年12月23日加經(09)字第09800005950號函辦理。 二、加拿大工業部競爭局2009年12月22日公布「非食品得標示為「加拿大產品」及 「加拿大製」之指導原則 (Guide lines on “Product of Canada” and “Made in Canada” Claims for Non-food Products)」,摘要如下: (一)加國競爭局為競爭法(Competition Act)、消費產品標示法(Consumer Packaging and Labelling Act)及紡織品標示法(Textile Labelling Act)隻主管機關,依其職權 提出對業者得將非食品類之產品標示為「加拿大產品」及「加拿大製」之新作法, 預定自20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 (二)該指導原則並非法律文件或更新法規,主要是協助業者瞭解政府新規範,業者如 對本案指導原則有疑問,法規最後解釋機構仍為競爭法庭(Competition Tribunal) 或一般法庭(courts)。 (三)得標示為「加拿大產品(Product of Canada)」須符合以下2種情形: 1.產品之最後大幅加工應在加拿大; 2.產品之全部或幾乎全部(至少98%)直接生產或製造應在加拿大。 (四)得標示為「加拿大製(Made in Canada)」須符合以下3種情形: 1.產品之最後大幅加工應在加拿大; 2.產品至少51%之直接生產或製造應在加拿大; 3.產品有標示「進口零組件之加拿大製(Made in Canada with imported parts)」、 「國產及進口零組件之加拿大製(Made in Canada with domestic and imported parts)」 ,或更明確之標示如「加拿大成分60%及進口成分40%之加拿大製(Made in Canada with 60% Canadian content and 40% imported content)」。 (五)除以上「加拿大產品」或「加拿大製」之標示方法須符合以上規定,並未限定業者不得 採其他適當之標示,例如「加拿大組裝」、「進口布料在加拿大縫製」等等。 (六)初次違反以上規定者分企業或個人得課以最高1千萬加元或75萬加元之行政罰鍰,以後 再犯則分別得課以最高1,500萬或1百萬之行刑法則,如涉及刑法,另處以1年至14年不 等之有期徒刑。 三、相關詳細內容可至加拿大工業部競爭局網站(網址:http://competitionbureau.gc.ca/eic/site/cb-bc.nsf/eng/03176.html及http://competitionbureau.gc.ca/eic/site/cb-bc.nsf/eng/03169.html)處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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