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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5831章 橋面伸縮縫』會議紀錄

2009-12-25 14:52:45
審查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5831章 橋面伸縮縫』會議紀錄
一、 有關提案單位於98年09月22日昭林營字第20090922-1號函文所述:「祈請將熱
軋鋼型伸縮縫納入施工綱要規範第05831章橋面伸縮縫,以便橋樑設計時參考採用」
乙案,經本次會議討論決議施工綱要規範係對工程施工之原則性規定,並非當作設計
參改之用。伸縮縫型式有多種,主辦機關可視工程個案之需求於設計時選用各種適當
型式之伸縮縫,並自行訂定其補充規定,本案提案單位所提意見不適宜納入本施工綱
要規範內。
二、 為避免造成使用者混淆,將3.2.2款規定修正為「製作伸縮縫時,須防止產生扭曲
或其他變形,對錨碇螺釘及加勁板條等之銲接,應特別小心,安裝時絕不得為施工方
便而將其切除」。
三、 由於本章對於橋面伸縮縫依不同伸縮量所訂之A、A1、B及C等級並未詳加定義,
因此於「4.1 計量」部分,將4.1.1款規定修正為「橋面伸縮縫各工作項目以[公尺][  ]
為計量單位」,並刪除4.1.2款及4.1.3款,原4.1.4款依序編訂為4.1.2款;於「4.2 計價」
部分,將4.2.1款規定修正為「 橋面伸縮縫給付包括伸縮縫主體及配件之製作、安裝、
灌築以及為完成本項工作之一切人工、設備、附屬材料費等」,並刪除4.2.2款及4.2.3
款。
四、 本章內容其餘增刪部分,請詳「第05831章 橋面伸縮縫」修正處。
五、 審查委員及參與審查之各單位代表對於修正內容如另有意見,請於文到七日內
提出,俾供本院據以按審議機制辦理,如無特別意見需再召會討論事項,則將先公告
於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網頁之「文件預覽區」二個月,再納入正式版本。惟於「文件
預覽區」公告期間,因屬於審查委員會通過之內容且副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各單位仍可參考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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