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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資源循環促進法(二法合一)草案公聽會(中部地區) 會議紀錄乙份,

2009-12-25 11:53:02

一、第一章(第1條至第22條)
(一)中華民國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1.草案第3條第1項第1款「教育場所J'建請修正為「公立學校」
2.建議刪除草案第6條第1項第4款第6目鄉(鎮、市〉受託清除 事業廢棄資源、物規劃及執行)。
(二)台灣銅聯股份有限公司:
1.草案第2條第l項第1款,因有害廢棄資源、物及一般廢棄資源物應屬廢棄資源物規範之範疇,
   建請將名詞定義部分增修為「廢棄資源、物:區分為有害廢棄資源物及一般廢棄資源物,
   包含... 0 J
(三)台灣省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1.第2條,增列「十五、剩餘土石方」定義為:因各項工程施工、挖掘所產生不合廢棄資源物之
   剩餘土、石、砂、磚塊、混凝土塊、泥漿等。
2.草案第6條建議鄉鎮市亦應有「公告指定清除地區」之權責。 3..建議於草案第16條第1項中
   增加「剩餘土石方」之文字內容, 改為「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執行機關、
   委託專業機構、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司場所,攔檢廢棄資源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
    檢查、採樣廢棄資源物、剩餘土石方清理情形,並命其提供廢棄資源物清理、剩餘土石方
    相關資料。」。
二、第2章(第23條至第31條)無意見
三、第3章(第32條至第46條)無意見
四、第4章(第47條至第64條)
(一)中華民國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1.草案第的條第l項第2款第2目,建請增加「縣、市」二字,改為「經及主執行機關同意,
   委託...... 0 J以提升層紋,避免流弊。
2.草案第50條第1項,建請增加「縣、市」二字,改為「前條第 2款第2目委託笙主執行
   機關清理時,應依... 0 J以提升層紋, 避免流弊。
3.草案第53條第l項第3款「廢棄資源物清這機其'應依中央 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
   即時追蹤系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審驗通過取得操伴證明文件後,始得營運,
   並維持正常運作。J'由於審驗期間不得營運相當不合理,清除機構已經取得清除許可證'
   是否可有試運轉之清運行為。另因車輛汰舊換新而需更換原GPS裝置,將形成浪費,
   建請再行研擬。
(二)台中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
1.建議刪除草案第49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說明如下:
(1)執行機關(鄉/鎮公所清潔隊)因屬公家機構、故得以低價入焚化爐(每噸台中縣、收費
    約700元),但民間清除業者入焚化爐每噸約2300元,其價差三倍以上。
(2)若此條文成立,所有工廠事業廢棄物勢必透過各種民代壓 力,爭取由執行機關清逞,
    全國民問清除機構勢必因此瓦解。
(3)本公會呼籲此條文絕對不可列入,請大署三思。
(三)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草案第54條,責任應區分清楚,連帶責任不能無限上綱,事業若能提出監督查核之
   事證應該免除,建議由清理或再生機構之公會負責,避免合法委託事業遭到不合理
   處罰,且可藉由公會管理、自我約束。說明如下:守法業者若依法委託取得草案第
   69條規定核可文件或依其他法條規範取得許可之清理、再生機構,清理或再利用
   其產出之廢棄資源物時,仍 需負有連帶清理之責,貝11違反以下二點公平原貝11  '
(1)業者已依法委託合法業者,並支付清理費用以轉移污染清理責任,連帶清理責任
    模糊實際污染者之責任,違反污染者清理之公平原則。
(2)委託者為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清理、再生機構,其妥善清理 與否之管理責任應屬
    給予核可之主管機關。若以毫無公權力之業者須負受託機構管理之責,則有越士
    且代底之嫌,即有這公權力之公平原則(有權無責)
2.建議刪除草案第60條,因日常行政事務之經費目前皆由相關 部門編列預算,故
    污染場址整治經費部分,請協調其他現有環保基金支付,且清理基金之徵收在
   合理性、用途正當性及公平性上令人懷疑,說明如下:
(1)合理性:任何廢棄物之清理皆有環境上之風險,而主管機
關已於法規(廢棄物清理法或二法合一草案)規定事業之清理責任(事業可以自負責任
   或以金錢成本轉移給清理業者),且將環境可能遭受之風險以刑罰之方式轉嫁於事
   業。換言之,法規已規定事業對產出之廢棄物負有降低其造成環境風險之責,並將
   環境風險連結刑責風險。故由草案之說明,看不出清理基金徵收之合理性。
(2)用途正當性:由基金用途來看,除清理非法棄置場址之 外,其餘皆屬目前主管機關
   日常之行政事務。是否須另徵收基金,其用途值得商榷。另若以現在廢棄物產生源
   為標的徵收基金,來處理過去非法棄置之場址,則違反污染者付費原則,亦有這本
   條降低未來風險之原則。
(3)公平性:合法業者皆依法妥善清理廢棄物,貝11清理基金徵 收之目的,即其所欲降低
   之環境風險,皆為非法業者之非法清理所造成。因此,清理基金之徵收若無相關之
   配套措施,對合法業者是不公平之對待。
(四)台灣電力公司台中電廠:
1.建請針對草案第54條之規定,提供事業優質清理機構之名單,以利事業單位盡妥善
   清理之責。
(五)日軍鼎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草案第47條r.,.....應由廢棄資源物清理機構向產生廢棄資源物所在地之執行機關
   登記J'應如何登記?
五、第5章(第65條至第68條)(一)台灣銅聯股份有限公司:
1.草案第67條第3項,建請修正為「再利用機構對其產生之再生產品通路有困難,
   且無妥善財存空間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書面通之後,應暫停收受可再生物。
   如未停止收受可再生物者,直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營業。J '
   說明如下:
(1)“再生產品通路有困難"定義為何?過於廣義,且如完全依賴主觀意識判定,極易
   造成爭議。
(2)業者有足夠財存空間,則不應強制命其停收。
(3)再生產品通路有困難之認定機關為何?如何認定?應暫 停收受可再生物時機為何
   (再生產品隨市場機制變化) ?無明確之規範易造成執法之爭端,且執法機關有權力
   過大之疑慮。
六、第6章(第69條至第74條)(一)台灣銅聯股份有限公司:
1.草案第70條第3項,建請修正為「經核發許可文件之清理機構,對其所產生之產品
   通路有困難,且無妥善財存空間或廢棄資源、物未有妥善之去化管道者,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後,應暫停收受廢棄資源物。」
(二)中華民國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1.草案第69條,配合連帶責任之規定,建議由環保署與廢棄物清理公會合作,篩選
   提供優良之廢棄物清理廠商名單,並訂定相關要點與規則,使廢棄物清理能有
   共同之規範。
2.草案第69條第3項,建請增加為["""......,加入該地商業同業 公會或工業同業公會
   為會員,未加入者不得從事廢棄資源物之清理業務J0
七、第7章(第75條至第77條)無意見
八、第8章(第78條至第81條)
(一)中華民國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1.建議增訂有關促參法落日條款後,清除處理業之獎勵措施。
(二)台灣省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1.草案第78條,建議明訂有關民間清理機構之用地,是否亦須符合都市及非都市
   計畫法之相關規定。
九、第9章(第82條至第111條)
(一)中華民國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1.草案第83條第3項,建請增列為「未經政府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
   資源物,致污染環境或危害危害人體健
康。J'說明如下:
(1)依法令規定領有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者,且許可文件內容範圍廣泛,於執行業務
   時,難免造成疏忽或遺漏,但無致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建議應採
   行政處罰為宜。
(2)請參的空污法有關行政罰規定,均未有刑法之規定。
2.草案第85條,建請增列為「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申報
   不實、申報部分事項而隱瞞其他應申報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致生
   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J '說明如下:
(1)原法規定無論是因漏報、誤報、申報時間差、申報數量因自然因素及機械因素
   增減,皆屬違規行政處分之範園,如何納入刑責處分,應回歸刑法規定之致生
   公共危險者。
(2)原規定刑罰之處分對象不明確,修正條文可明確化,且符 合企業分屬負責之
   精神。
(二)台中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
 1.建議將草案第90條第3項r ,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等文字刪除,
   因草案第16條第3項,針對有嚴重污染之虞者,僅扣留清理機其、設施或設備,
   對此,似罰責過重。
(三)台灣銅聯股份有限公司:
1.草案第83條第1項第4款規定, r未依第69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資源清理許可
   文件者,從事有害廢棄資源物清理...... J'可依草案第92條第1項r......處新台幣
   6萬以上30萬以下罰緩...... J'似罰則過輕,建請修正。
十、第10章(第112條至第120條)無意見
十一、綜合意見
(一)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書面)
1.兩法合一之必要性:由法規來看,再生資源與廢棄物的界定無法明顯區分(草案
   定為廢棄資源、物) 0 r廢棄物」對環境風險高;「再生資源、」對環境風險低,
   因此針對其街擊不同作個別的管理,可減少資源、浪費。草案內容不僅將兩種
   性質差異大的產物合併管理,並以含糊字眼(廢棄資源、物)不僅無法區分其特性,
   也會造成鼓勵再生資源之使用。
2.再生產品之品質與去路:將「廢棄物」轉變為「再生資源J ' 已成當今國際趨勢,
   兩法合一草案中對於再生資源、之使用方式均回規環保署,然針對其產品之規範
   '並無明確規定,因此衍生的種種錯誤使用或非法使用之問題產生。有規範才有
   檢驗標準'才可控制其品質,有穩定之品質,並透過正當之使用,自然可推廣再生
   資源之使用。
3.條文繁多,內容複雜:兩法合一並非只有單純將廢清法與資 再法合併,將所有物質
   均當作廢棄物嚴格管控,這樣只會造成再生資源推廣困難。目前草案法條繁多
   (共計120條)。內容繁雜,即使環保專業人員也難以全盤理解及接受,如何寄望眾多
   企業及社會大眾能有效遵行?
捌、結言侖:
一、本次會議所提意見,部分涉及執行機關之相關業務,將徵詢執行機關意見並與
   本署法規會討論後,納入修正考量。
二、會後各單位如有意見,請於一星期內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送本署彙整納入
   修正意見參考。
玖、散會(下午16 :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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