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轉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於99年元月修正發布「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 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敬請 查參。
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2月15日勞安3字第0980146592號函辦理。 二、近年來國內產業結構改變甚大,工業製程日趨複雜,為保障勞工健康,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針對國內外廣泛應用於工業及引起相關職業性疾病之有害物,參考 國外容許濃度標準值及國內現況重新檢討,於97年委託學術機構進行該容許濃 度修正之衝擊評估工作計畫,並依計畫結果,擬訂具體之修正項目及容許濃度 標準。 三、相關內容與修正重點摘錄資料可至勞委會全國工安金網路 (http://www.cla-safety.org.tw)最新消息處下載查閱。 或連結以下網頁查詢http://www.tria.org.tw/picture/down/20091223114108.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