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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預告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事項: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二、 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署網站 (網址:http://share1.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 地址:110台北市衡陽路99號13樓 (三) 電話:02-23705888分機3413 (四) 傳真:02-23703849 (五) 電子郵件:yychenn@epa.gov.tw
公告事項: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二、 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署網站
(網址:http://share1.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 地址:110台北市衡陽路99號13樓 (三) 電話:02-23705888分機3413 (四) 傳真:02-23703849 (五) 電子郵件:yychenn@epa.gov.tw
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098/X0/20318/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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