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先行放行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經濟部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訂定發布,嗣經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二次修正。本次為因應國際間加強 邊境管制之趨勢,除增加不准先行放行應封存之態樣,並配合加強驗證登錄商品邊境 查核之風險控管機制,及實務上進口商品不同之型態,增列先行放行條件,以兼顧業 者通關時效及相關成本負擔,俾便業者順利通關,降低管制作業帶來的衝擊,爰擬訂 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因應驗證登錄商品輸入時加強邊境查核之管制作業及實務上進口商品型態包含 未完成品、全拆散、半拆散商品等不同態樣,增訂驗證登錄商品先行放行之條件。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風險管理之需要,將經市場購(取)樣檢驗不符合檢驗標準之商品,及規避、 妨礙、拒絕先行放行封存者,增列為不得准許先行放行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為強化先行放行商品之追蹤控管,增列應封存態樣,並將一般抽批封存之比率由至 少十批抽一批提高為至少五批抽一批,以加強管制密度。(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為避免報驗義務人於商品先行放行後,隨意更動封存地點,致後續檢驗及相關處理 作業無法順利進行,增訂報驗義務人變更貨物儲存地點,負有事先申請核准之義務。 (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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