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佈修正「工廠檢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條文如下: 第八條、初次工廠檢查結果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初次工廠檢查報告,該報告有效期限
為一年。 第九條、以工廠檢查報告取的商品驗證登陸或自願性產品驗證之生產廠場,檢查機關(構) 應實施後續工廠檢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後續工廠檢查報告。前項檢查每年 至少一次,但情況特殊者的增加次數。 第十條、後續工廠檢查時應取樣,以查核與原驗證產品形式之一致性,必要時執行測。查核 或測試不符合檢驗規定者,視為主要缺點,並依相關商品檢驗法規查處。 第十一條、工廠檢查報告登載之適用商品種類或其他事項變更時,工廠應向檢察機關(構) 申請換發工廠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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